取暖费通知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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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通知【篇1】

尊敬的热用户:

取暖期日渐临近,我公司正在全力做好今年供热前各项准备工作。2016年取暖期,我公司将按照“先交费、先供热”的原则,视用户交费情况予以安排调试供热时间,对全额交纳取暖费的居民、非居民用户先予以进行调试供热,望广大热用户及时交纳2016~2017年度取暖费,以便按时参加供热调试运行。对未按时缴纳热费的用户我公司将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并采取停限热措施。

我市2016~2017年度取暖费价格继续按“承价字〔20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用户为建筑面积24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为收费面积33元/平方米。居民用户可持“用户缴费卡”就近到我市承德银行所属任一营业部交费,也可到我公司各营业网点交费,中行、建行网银用户可直接网上缴费,还没有领取“用户缴费卡”的用户,请尽快到所属各热网所、分公司领取;非居民用户请直接到我公司各营业网点交费。我公司各营业网点营业时间自2016年9月26日至11月15日(10月1日~10月4日休息)调整为每日8:30-16:40,周六、日不休,各银行营业网点按其所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营业。

请大家相互转告,积极交费。供热服务热线:966866。

特别提示:

一、尚未交清2015~2016年度取暖费的用户,请您先补清所欠热费,再交纳2016~2017年度取暖费;

二、实行热计量的居民用户,上年度结算金额超出预交金额的',需补清超出的差额费,再交纳2016~2017年度取暖费;

三、为方便广大热用户交费,请以下居民热用户直接到供热公司固定营业网点咨询交费:

1、原产权单位住宅楼用户到所在辖区营业网点咨询交费;

2、享受低保优惠政策用户需携带记录参加街(镇)2015年第二季度活动签到登记的低保证及民政发放的农业银行领取低保金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享受老干部优惠政策用户需携带老干部证及房屋产权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我公司固定营业网点审核后交纳2016~2017年度取暖费;

3、存在拖欠热费、违章用热问题的用户,请您到所在辖区营业网点核实、解决相应问题后交纳2016~2017年度取暖费;

四、龙新公司(即大学园区及周边)的热用户可持"用户缴费卡"到供热公司所辖各固定营业网点及承德银行双桥区所属营业部办理2016~2017年居民取暖费交费业务,需要办理其他业务请直接到龙新公司收费服务大厅。非居民用户请直接到龙新公司收费服务大厅交费。

取暖费通知【篇2】

校属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按照省教育厅的`通知精神,现就我校2016年冬季取暖费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及标准

1.发放范围:2016年11月15日在岗和离退休教职工(含内退及提前离岗人员)。

2.发放标准:

(1)厅局级(含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100元;

(2)处级(含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950元;

(3)科级及以下(含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人员800元。

二、发放办法:

1.对学校“双肩挑”人员及“管理岗位借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聘岗位就高原则发放。

2.职称职务状况及人员变动情况以2016年11月15日时间点为准。

3.实行财务分级管理的教学单位、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从本单位经费支出,其他单位从学校预算中列支。

4.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的不在岗人员不予发放。

5.请各单位于2016年11月14日12:00点前,按照样表的格式将发放人员名单汇总后以纸质版(一式两份)形式报人事处备案,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报送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马振兴 联系电话:86168061

人事处

2016年11月10日

取暖费通知【篇3】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xx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xx〕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182元确定,20xx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932元。

(三)根据宁政发〔20xx〕10号和宁政发〔20xx〕49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xx年度宁政发〔20xx〕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040元确定,20xx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12元增加,共计20xx元。

取暖费通知【篇4】

取暖费收取通知

尊敬的居民:

为保障小区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居民温暖过冬,根据合同约定,自即日起,我小区将开始收取取暖费。

一、费用标准

本小区的燃气取暖由供暖公司负责,供暖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元/天,每户分摊。电采暖按照实际能耗收取费用。

二、缴费方式

1.现金缴费:居民可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现金缴费。

2.银行转账:居民可以将取暖费转账至指定账户。

3.扣款方式:居民可以选择银行自动扣款,每月自动扣除应缴纳的取暖费用。

三、缴费时间

小区将于每月1日前向居民发放取暖费通知,居民应当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全额缴纳取暖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欠缴费用,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

四、温馨提示

1.若发现设施故障,请及时与物业管理处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

2.为了节约资源,建议居民合理使用暖气,不要长时间开启。

3.居民可持身份证、合同和房屋证明到物业管理处查询取暖费用。

以上为取暖费收取通知,如有疑问,请联系小区物业管理处。

小区物业管理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取暖费通知【篇5】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xx〕105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xx〕3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发放20xx年冬季取暖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暖费通知【篇6】

(一)20xx年9月30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xx〕10号)参保领取待遇的人员;

(三)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宁政发〔20xx〕49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xx年9月30日前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

取暖费通知【篇7】

近年来,取暖费成为了不少人们关注的话题。随着天气转凉,很多家庭开始使用取暖设备来保暖,而这也意味着取暖费的增加。鉴于此,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利益,业委会特别制定了取暖费收取通知,通知小区住户在冬季使用取暖设备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能源的节约使用。

首先,业委会提出了小区取暖费的收取方式。根据通知,小区将采用计费表具的方式进行取暖费的收取,每户住户必须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缴费。同时,为了方便居民,业委会将会在每月初发布上月的取暖费用清单。居民可以通过查看账单来了解自己家庭的取暖费用,从而对家庭的用能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

其次,对于取暖费的使用注意事项,业委会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通知中,业委会着重强调了住户使用电暖器时的安全问题。为了避免电暖器的过载使用导致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发生,业委会建议住户使用安全合格的电暖器,并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保持通风透气,避免室内温度过高。另外,业委会也提醒住户,在外出和夜间休息时,要记得关闭所有取暖设备,避免造成浪费浪费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最后,业委会在通知中呼吁居民共同参与小区取暖管理。业委会表示,取暖费的收取不仅仅是一项制度,更是一项社会责任。每位居民都应该从个人层面意识到能源的稀缺性和环保意识,自觉掌握取暖设备的使用时间和强度,共同节省取暖费支出,为小区创建温馨和谐的居住环境添砖加瓦。

总而言之,小区取暖费收取通知是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利益和促进能源的节约使用而进行制定的,它不仅保障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提醒了居民使用取暖设备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让我们共同加入到小区取暖管理中来,共建更温馨,更安全,更节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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