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合同样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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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乙方(土地受让方)与东寨镇下三坝村委会(土地出让方)协商拟在东寨镇下三坝村流转土地6000亩,进行优质苜蓿种植,已初步达成合作意向。为确保合作事宜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小编为你分析。

以房抵债协议双方形成留质契约关系,依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留质契约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就是我国担保法中关于流质条款的规定,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都禁止流质契约,这主要是处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各方利益的考虑,如,设立流质条款时,抵押物的价值可能远远高于或者低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的价值,如果高于的话则对于抵押人来说不公平,如果低于的话,则对于抵押权人不公平。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流质条款,我国担保法也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现实中签订的以房抵债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因为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这方面是给予了禁止性的规定的。当然双方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也就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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