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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合同汇集

契约是现在不可或缺的一件事情。当订立契约时,我们应该尽量参考相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大家对于合法的契约应该有一定了解吗?我向您推荐一些最新的关于“抵债合同”的优秀文章,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网站的支持,请您收藏并关注我们!

抵债合同【篇1】

一、写在前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完善,抵债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作为一种有效解决债务纠纷的手段,抵债合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将详细介绍抵债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抵债合同的定义、特点、内容、效力等,以及抵债合同可能面临的风险与防范措施等。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文了解抵债合同的相关知识,增加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

二、抵债合同的定义

抵债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当债务人有多项债务需要归还,但目前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所有债务时,债权人同意接受一项或多项抵押品作为部分或全部抵债的约定书。抵债合同是一种法律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商定用抵押品抵消债务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

三、抵债合同的特点

1、具有减轻债务压力的作用

抵债合同有效的降低了债务人的还款压力,使得债务人能够更好地规划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困境。

2、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

抵债合同需要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协商达成,具有约束力。

3、存在一定的风险

由小编为你分析。

以房抵债协议双方形成留质契约关系,依据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留质契约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就是我国担保法中关于流质条款的规定,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都禁止流质契约,这主要是处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各方利益的考虑,如,设立流质条款时,抵押物的价值可能远远高于或者低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的价值,如果高于的话则对于抵押人来说不公平,如果低于的话,则对于抵押权人不公平。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流质条款,我国担保法也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现实中签订的以房抵债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因为我国《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这方面是给予了禁止性的规定的。当然双方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也就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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