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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在当今快节奏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因此,签署合同变得越来越关键,您知道在合同中需要特别注重哪些内容吗?本文的信息非常有价值,可以收藏起来。

解除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担保问题存在的争议劳动合同的担保,并不是一个新命题。笔者1999年参加农村信用社工作时,就被要求提供两个担保人,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在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改革春风总是不容易吹到的垂直系统普遍存在。对于现实存在的劳动合同担保问题,有必要从法律角度予以探讨。对劳动合同的担保问题,劳动法并没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确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1994年3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重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即禁止以物的形式为劳动合同提供担保;但对于对劳动合同提供保证的人保方式,既未作出肯定性规定也未作出否定性规定。因此,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提供保证人的做法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并以此理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该判例虽然没有明确否定为劳动合同提供保证的效力,但是否认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等于间接否定了为劳动合同提供保证的效力。因此,在我国目前为劳动合同提供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均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为劳动合同提供担保,对稳定劳资关系和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意义。对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提供保证,我国台湾民法称之为“人事保证”。如何建立我国的人事保证制度,也成为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者讨论的一个小小的焦点,对此问题本人研究不深,因此不敢班门弄斧或者鹦鹉学舌。

解除劳动合同 篇2

一、十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

十级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员工提出辞职,补偿费用应该被一次性付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需要认定吗?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十级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员工提出辞职,补偿费用应该被一次性付清。

解除劳动合同 篇3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赔偿计算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36097元÷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97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2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97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62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10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篇4

一、解除

劳动能力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7-10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这类员工,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做到比一般员工更加严格的审查。原因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款共有8条(第36-43条),可以作为解除依据的条款实际为6条(第36-41条),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7-10级工伤员工的条款仅剩下2条(第36条、第39条,第37-38条用不上,第40-41条法定禁用)。

二、终止

1、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五、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 篇5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雇主或者雇员单方面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劳动关系中,当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或者发生不可避免的纠纷时,就有可能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求。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协商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合同是指雇主和雇员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协商解除合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之一。当双方发生分歧或者合同约定的事项出现变化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在协商解除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解除的原因、解除的时间、解除后的待遇等问题,以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二、辞职解除合同

辞职解除合同是指雇员主动提出离职申请,雇主同意之后,双方共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雇员有权利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雇员离职需要提前通知,通知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得少于30天。同时,雇员在辞职时应当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提前离职,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辞退解除合同

辞退解除合同是指雇主因雇员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定,或者公司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将雇员解雇之后,双方共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在辞退员工时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公司利益等。同时,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解除程序和赔偿责任。

四、经济性解除合同

经济性解除合同是指因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发生了员工多余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并要尽量减少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雇主在经济性解除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以弥补员工因此受到的不利影响。

五、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合同

当雇员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疾病、意外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者死亡时,劳动合同也将自然终止。此时,雇主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向家属等提供相应的帮助和待遇。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包括协商解除合同、辞职解除合同、辞退解除合同、经济性解除合同和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合同。雇主和雇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要求,切实维护各自权益,以实现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 篇6

不胜任被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关于这个话题,需要注意的当然不止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也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究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注意什么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阅读。

对HR的提示:

1.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

2. 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调岗要注意合情合理。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对待员工出发。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或存在明显的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则存在风险。

总之,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1、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

2、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

3、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

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对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已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时,劳动者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否则签字后将视为劳动者对变更工作岗位的认可。

4. 劳动者若对用人单位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与单位进行磋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也可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HR,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注需要注意的事项都是不少的。

解除劳动合同 篇7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编号:

我单位于年月日与(身份证号:)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订立的合同编号为,合同期限为的劳动合同,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规定予以(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年月日

用人单位(章):员工(签名):

签收时间:年 月 日签收时间:年 月 日

注:

1、此证明书壹式贰份,单位留存备档壹份、员工个人留取壹份。

2、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除劳动合同 篇8

签订时间:年、月、日

协议双方:

甲方:(雇主)

(雇主)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同意自月日至月日(年、月、日、年)之日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 ) 劳动合同

。乙方工资发放至年、月、日之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付款。

经济补偿。

(2)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自愿放弃因履行和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和纠纷。

(包括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等应履行的所有义务)

>

(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属于甲方的所有财产、文件、资料等归还甲方,并办理离职手续。按照甲方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离职手续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包括本协议第一条在内的一切费用。

(4) 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泄密方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5)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各执一份,同法律效力。

甲方雇主(印章):乙方(签字):

甲方雇主(印章):身份证号码: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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